第二課、律宗(二)

  第二課 律宗(二)

  五、印度戒律分裂為五部

  佛在世時,因事制戒 ,隨機(jī)散說,由是乃有戒律。佛滅后,優(yōu)婆離結(jié)集律藏,升座誦讀,共八十次,名八十誦律,這是戒律的根本。后百余年,去圣漸遙,有一部份放逸 (1) 之徒,漸感覺戒律的拘束,由是乃擅加修改。阿育王 (2) 時,優(yōu)婆多 (3) 門下,分裂為五部,此五部中所用之律,亦各不同;薩婆多部名十誦律,彌沙塞部名五分律,迦葉遺部名解脫律,摩訶僧祗部名摩訶僧祗律,曇無德部名四分律。以上除迦葉遺部失譯外,其余四部,皆傳于中國,然而弘布最廣,化緣獨(dú)深者,惟有四分律,后世叢林中傳授戒法,

  皆以四分律為根據(jù)。

  六、中國律宗的成立

  元魏 (4) 以來,律師 (5) 輩出,多主四分律,每加以疏釋 (6)。隋唐時,大乘佛法風(fēng)行,此等小乘消極戒律,漸感不適用,唐初終南山道宣律師,觀察眾機(jī),乃不得不以大乘教義,釋小乘法,于是就四分律,明其戒體 (7),立其行相 (8),調(diào)和大小二乘,解行相應(yīng),遂成四分律專宗,亦名律宗,或南山宗。

  七、止持作持律與四分律內(nèi)容

  釋尊所制戒,概括地說起來,不外止持與作持二門。止持是持此戒以止惡,即是諸惡莫作之意。作持是持此戒以作善,即眾善奉行之意,此止持與作持二門,可以攝盡一切戒律。四分律者,其中初分所明的,是比丘戒法,第二分是比丘尼戒法,第三分是安居自恣 (9) 等法,第四分是房舍等法。第三及第四分內(nèi),又分為二十犍度 (10),今列表于左: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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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八、具足戒分八段五篇

  比丘及比丘尼二部戒本,名具足戒,簡稱具戒,受具足戒,亦間稱受具。其中分為八段,即一、波羅夷,譯為斷頭,是極重罪 (11),二、僧殘,是殘命義,必持眾僧行懺悔法而救之,三、不定,是嫌疑罪,罪性尚未確定也。四、尼薩耆波逸提,譯為舍墮,舍是指犯罪品物,悉應(yīng)舍與僧眾,墮謂犯罪應(yīng)墮地獄,五、波逸提,譯為墮或單墮,義與前同,六、提舍尼,謂可向人懺悔之罪,七、眾學(xué),謂比丘應(yīng)學(xué)的戒,八、滅諍,謂滅息諍論。又此八段中,不定、眾學(xué)、滅諍三段合為突吉羅,突是惡,吉羅是作,指身口二業(yè)惡作之意,如是則八段便成五篇。今將具足戒中,比丘二百五十戒,及比丘尼二百四十八戒,屬于此八段及五篇者,分別列表于左: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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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注釋】

  (1) 是唯識論中,二十隨煩惱之一,謂不守規(guī)矩也,又離善方便亦名放逸。

  (2) 譯曰無憂,公元前二百七十年間,統(tǒng)一全印度,保護(hù)佛教,派遣宣教師,大弘佛法于各地,建立八萬四千大寺,及八萬四千寶塔,供養(yǎng)舍利,為孔雀王朝雄主,參看中級第十六課注十一。

  (3) 譯為大護(hù)、近護(hù),為付法藏第五師。

  (4) 南北朝時的北魏,本為托跋氏,孝文帝改姓元,故史稱元魏。

  (5) 詳中級第廿八課注一。

  (6) 慧光作略疏四卷,智首作廣疏二十卷,法礪作中疏十卷,道宣作行事鈔、戒疏、業(yè)疏、拾毗尼義鈔,比丘尼鈔等,定賓作飾宗義記十卷,懷素作四分開宗記十卷,玄惲作毗尼討要三卷,唐代疏釋此四分律者,有二十余家。

  (7) 道宣屢參加玄奘譯場,通達(dá)法相,故遵三時教,立三種戒體:對有教,以色法為戒體,對空教,以非色非心法為戒體,對中道教,以心法為戒體。

  (8) 以戒律雖就六塵施設(shè),然而它卻能薰習(xí)阿賴耶識中種子,去惡生善,此亦根據(jù)法相義。

  (9) 僧眾于七月十五日,夏安居已畢,在大會中,可以任憑眾人恣舉自己所犯之罪,對他比丘而懺悔之,名為自恣,又名隨意,謂可以任他人隨意檢舉自己之罪也。

  (10) 梵語犍度,華言聚,或蘊(yùn)或結(jié),即律中篇章之名,一犍度即一篇或一章,或一品一節(jié)之意。

  (11) 詳初級第二十八課注六。

  【習(xí)題】

  (一) 優(yōu)婆離多門下分裂為五部,此五部何名?各用何律?

  (二) 舉出道宣律師對三時教,所立的三種戒體。

  (三) 何謂止持及作持?

  (四) 四分律內(nèi),各分所明何法?

  (五) 何謂受具?

  (六) 解釋一、波羅夷,二、僧殘,三、舍墮,四、提舍尼,五、突吉羅。

  (七) 在具足戒中,比丘應(yīng)受若干戒?比丘尼應(yīng)受若干戒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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