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四 用刑
抱樸子曰:莫不貴仁,而無能純?nèi)室灾轮我;莫不賤刑,而無能廢刑以整民也。或云:“明後御世,風(fēng)向草偃。道洽化醇,安所用刑?”余乃論之曰:“夫德教者,黼黻之祭服也;刑罰者,捍刃之甲胄也。若德教治狡暴,猶以黼黻御剡鋒也;以刑罰施平世,是以甲升廟堂也。故仁者養(yǎng)物之器,刑者懲非之具,我欲利之,而彼欲害之,加仁無悛,非刑不止。刑為仁佐,於是可知也。
譬存玄胎息,呼吸吐納,含景內(nèi)視,熊經(jīng)鳥伸者,長生之術(shù)也。然艱而且遲,為者鮮成,能得之者,萬而一焉。病篤痛甚,身困命危,則不得不攻之以針石,治之以毒烈。若廢和鵲之方,而慕松喬之道,則死者眾矣。仁之為政,非為不美也。然黎庶巧偽,趨利忘義。若不齊之以威,糾之以刑,遠(yuǎn)羨羲農(nóng)之風(fēng),則亂不可振,其禍深大。以殺止殺,豈樂之哉!
“八卦之作,窮理盡性,明罰用獄,著於《噬嗑》;系以徽纆,存乎《習(xí)坎》。然用刑其來尚矣。逮於軒轅,圣德尤高,而躬親征伐,至於百戰(zhàn),僵尸涿鹿,流血阪泉,猶不能使時(shí)無叛逆,載戢干戈。亦安能使百姓皆良,民不犯罪而不治者,未之有也。唐虞之盛,象天用刑,竄殛放流,天下乃服。漢文玄默,比隆成康,猶斷四百,鞭死者多。夫匠石不舍繩墨,故無不直之木。明主不廢戮罰,故無陵遲之政也。
“蓋天地之道,不能純?nèi),故青陽闡陶育之和,素秋厲肅殺之威,融風(fēng)扇則枯瘁攄藻,白露凝則繁英凋零。是以品物阜焉,歲功成焉。溫而無寒,則蠕動(dòng)不蟄,根植冬榮。寬而無嚴(yán),則奸宄并作,利器長守。故明賞以存正,必罰以閑邪。勸沮之器,莫此之要。觀民設(shè)教,濟(jì)其寬猛,使懦不可狎,剛不傷恩。五刑之罪,至於三千,是繩不可曲也;司寇行刑,君為不舉,是法不可廢也。繩曲,則奸回萌矣;法廢,則禍亂滋矣。
“亡國非無令也,患於令煩而不行;敗軍非無禁也,患於禁設(shè)而不止。故眾慝彌蔓,而下黷其上。夫賞貴當(dāng)功而不必重,罰貴得得罪而不必酷也。鞭樸廢於家,則僮仆怠惰;征伐息於國,則群下不虔。愛待敬而不敗,故制禮以崇之;德須威而久立,故作刑以肅之。班倕不委規(guī)矩,故方圓不戾於物;明君不釋法度,故機(jī)詐不肆其巧。唐虞其仁如天,而不原四罪;姬公友於兄弟,而不赦二叔。仲尼之誅正卯,漢武之殺外甥,垂淚惜法,蓋不獲已也。
故誅一以振萬,損少以成多,方之櫛發(fā),則所利者眾;比於割疽,則所全者大。是以灸刺慘痛而不可止者,以痊病也;刑法兇丑而不可罷者,以救弊也。六軍如林,未必皆勇。排鋒陷火,人情所憚。然恬顏以勸之,則投命者鮮;斷斬以威之,則莫不奮擊。故役歡笑者,不及叱咤之速;用誘悅者,未若刑戮之齊。
是以安於感深谷而嚴(yán)其法,衛(wèi)子疾棄灰而峻其辟。夫以其所畏,禁其所玩,峻而不犯,全民之術(shù)也。明治病之術(shù)者,杜未生之疾;達(dá)治亂之要者,遏將來之患。若乃以輕刑禁重罪,以薄法衛(wèi)厚利,陳之滋章,而犯者彌多,有似穿阱以當(dāng)路,非仁人之用懷也。
“善為政者,必先端此以率彼,治親以整疏,不曲法以行意,必有罪而無赦。若石石昔之割愛以滅親,晉文之忍情以斬頡。故仁者,為政之脂粉;刑者,御世之轡策;脂粉非體中之至急,而轡策須臾不可無也。肅恭少怠,則慢惰已至;威嚴(yán)暫馳,則群邪生心。當(dāng)怒不怒,奸臣為虎;當(dāng)殺不殺,大賊乃發(fā)。水久壞河,山起咫尺。尋木千丈,始於毫末;鉆燧之火,勺水可滅;鵠卵未孚,指掌可縻。及其乘沖飚而燎巨野,奮六羽以凌朝霞,則雖智勇不能制也。
故明君治難於其易,去惡於其微,不伐善以長亂,不操柯而猶豫焉。然則刑之為物,國之神器,君所自執(zhí),不可假人,猶長劍不可倒捉,巨魚不可脫淵也。乃崇替之所由,安危之源本也。田常之奪齊,六卿之分晉,趙高之弒秦,王莽之篡漢,履霜逮冰,由來漸矣。或永嘆於海濱,或拊心乎望夷,禍延宗祧,作戒將來者,由乎慕虛名於住古,忘實(shí)禍於當(dāng)己也。”
或人曰:“刑辟之興,蓋存叔世。立人之道,唯仁與義。我清靜而民自正,我無欲而民自樸,烹鮮之戒,不欲其煩。寬以愛人則得眾,悅以使人則下附。故孟子以體仁為安,揚(yáng)子云謂申韓為屠宰。夫繁策急轡,非造父之御;嚴(yán)刑峻罰,非三五之道。故有虞手不指揮,口不煩言,恭己南面,而治化雍熙矣。宓生政以率俗,彈琴詠詩,身不下堂,而漁者宵肅矣。
必能厚惠薄斂,救乏擢滯,舉賢任才,勸穡省用,招攜以禮,懷遠(yuǎn)以德,陶之以成均,治之以庠序;隙d善者,必若靡草之逐驚風(fēng);洗心而革面者,必若清波之滌輕塵。朝有德讓之群後,野無犯禮之軌躅。圜土可以虛蕪,楚革可以永格,何必賞罰可以為國乎!”
抱樸子答曰:“《易》稱“明罰敕法”,《書》有“哀矜折獄”。爵人於朝,刑人於市,有自來矣,豈從叔世!多仁則法不立,威寡則下侵上。夫法不立,則庶事汩矣;下侵上,則逆節(jié)明矣。至醇既澆於三代,大樸又散於秦漢,道衰於疇昔,俗薄乎當(dāng)今,而欲結(jié)繩以整奸欺,不言以化狡猾,委轡策而乘奔馬於險(xiǎn)途,舍柁櫓而泛虛舟以凌波,盤旋以逐走盜,揖讓以救災(zāi)火,斬晁錯(cuò)以卻七國,舞干戈以平赤眉,未見其可也!
“蓋三皇步而五常驟,霸王以來,載馳載騖。當(dāng)其弊也,吏欺民巧,寇盜公行,髡鉗不足以懲無恥,族誅不能以禁覬覦。重目以廣視,累耳以遠(yuǎn)聽,抗?fàn)T以理滯事,焦心以息奸源,而猶市朝有呼嗟之音,邊鄙有不聞之枉。
作威作福者,或發(fā)乎瞻視之下;兇家害國者,或構(gòu)乎蕭墻之內(nèi)。而欲以太昊之道,治偷薄之俗;以畫一之歌,救鼎涌之亂,非識(shí)因革之隨時(shí),明損益之變通也。所謂刻舟以摸遺劍,叁天而射五步,摜犀兕之甲,以涉不測(cè)之淵;扲卻寒之裘,以御郁隆之暑,踵之解除,頤之搔背,其為憒憒,莫此之劇矣!
“但當(dāng)先令而後誅,得情而勿喜,使伯氏無怨於失邑,虞芮知恥而無訟耳。若強(qiáng)暴掩容,操繩而不憚,誘於含垢,莫蔓而不除,恃藏疾之大言,忘膏肓之近急,何異焦喉之渴切身,而遙指滄海於萬里之外,滔天之水已及,而方造舟於長洲之林,安得免夸父之禍,脫淪水之害哉!
世人薄申韓之實(shí)事,嘉老莊之誕談。然而為政莫能錯(cuò)刑,殺人者原其死,傷人者赦其罪,所謂土木半瓦胾,無救朝饑者也。道家之言,高則高矣,用之則弊,遼落迂闊,譬猶干將不可以縫線,巨象不可使鼠,金舟不能凌陽侯之波,玉馬不任騁千里之跡也。
若行其言,則當(dāng)燔桎梏,墮?quán)蜞簦T有司,滅刑書,鑄干戈,平城池,散府庫,毀符節(jié),撤關(guān)梁,掊衡量。膠離朱之目,塞子野之耳。泛然不系,反乎天牧;不訓(xùn)不營,相忘江湖。朝廷闃而若無人,民則至死不往來?傻枚,難得而行也。
“俗儒徒聞周以仁興,秦以嚴(yán)亡,而未覺周所以得之不純?nèi),而秦所以失之不?dú)嚴(yán)也。
昔周用肉刑,刖足劓鼻。盟津之令,後至者斬,畢力賞罰,誓有孥戮。考其所為,未盡仁也。及其叔世,罔法玩文,人主苛虐,號(hào)令不出宇宙,禮樂征伐,不復(fù)由己。群下力競,還為長蛇。伐本塞源,毀冠裂冕。或沈之於漢,或流之一彘。失柄之?dāng),由於不?yán)也。
秦之初興,官人得才。衛(wèi)鞅由余之徒,式法於內(nèi);白起王翦之倫,攻取於外。兼弱攻昧,取威定霸,吞噬四鄰,咀嚼群雄,拓地攘戎,龍變龍視,實(shí)賴明賞必罰,以基帝業(yè)。降及杪季,驕於得意,窮奢極泰。加之以威虐,筑城萬里,離宮千余,鍾鼓女樂,不徒而具。驪山之役,太半之賦,閭左之戍,坑儒之酷,北擊獫狁,南征百越,暴兵百萬,動(dòng)數(shù)十年。天下有生離之哀,家戶懷怨曠之嘆。白骨成山,虛祭布野。徐福出而重號(hào)口兆之讎,趙高入而屯豺狼之黨。天下欲反,十室九空。其所以亡,豈由嚴(yán)刑?此為秦以嚴(yán)得之,非以嚴(yán)失之也。
“且刑由刃也,巧人以自成,拙者以自傷,為治國有道而助之以刑者,能令慝偽不作,兇邪改志。若綱絕網(wǎng)紊,得罪於天,用刑失理,其危必速。亦猶水火者所以活人,亦所以殺人,存乎能用之與不能用。
“夫癥瘕不除,而不修越人之術(shù)者,難圖老彭之壽也。奸黨實(shí)繁,而不嚴(yán)彈違之制者,未見其長世之福也。但當(dāng)簡於張之徒,任以法理世;選趙陳之屬,季以案劾。明主留神於上,忠良盡誠於下,見不善則若鷹鹯之搏鳥雀,睹亂萌則若草雉田之芟蕪穢。慶賞不謬加,而誅戮不失罪,則太平之軌不足迪。令而不犯,可庶幾廢刑致治,未敢謂然也。”
或曰:“然則刑罰果所以助教興善,式曷軌忒也。若夫古之肉刑,亦可復(fù)與?”
抱樸子曰:“曷為而不可哉!昔周用肉刑,積祀七百。漢氏廢之,年代不如。至於改以鞭笞,大多死者。外有輕刑之名,內(nèi)有殺人之實(shí)也。及於犯罪,上不足以至死,則其下唯有徒謫鞭杖,或遇赦令,則身無損;且髡其更生之發(fā),撾其方愈之創(chuàng),殊不足以懲次死之罪。今除肉刑,則死罪之下無復(fù)中刑在其間,而次死罪不得不止於徒謫鞭杖,是輕重不得適也。又犯罪者希而時(shí)有耳,至於殺之則恨重,而鞭之則恨輕,犯此者為多。今不用肉刑,是次死之罪,常不見治也。
“今若自非謀反大逆,惡於君親,及軍臨敵犯軍法者,及手殺人者,以肉刑代其死,則亦足以懲示兇人。而刑者猶任坐役,能有所為,又不絕其生類之道,而終身殘毀,百姓見之,莫不寒心,亦足使未犯者肅栗,以彰示將來,乃過於殺人。殺人,非不重也。然辜之三日,行埋棄之,不知者眾,不見者多也。若夫肉刑者之為摽戒也多。
昔魏世數(shù)議此事,諸碩儒達(dá)學(xué),洽通殷理者,咸謂宜復(fù)肉刑,而意異者駁之,皆不合也。魏武帝亦以為然。直以二陲未賓,遠(yuǎn)人不能統(tǒng)至理者,卒聞中國刖人肢體,割人耳鼻,便當(dāng)望風(fēng)謂為酷虐,故且權(quán)停,以須四方之并耳。通人揚(yáng)子云亦以為肉刑宜復(fù)也。但廢之來久矣,坐而論道者,未以為急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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