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禁第十四
法制不議,則民不相私;刑殺毋赦,則民不偷于為善;爵祿毋假,則下不亂其上。三者藏于官則為法,施于國則成俗,其余不強而冶矣。
君一置其儀,則百官守其法;上明陳其制,則下皆會其度矣。君之置其儀也不一,則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。是以人用其私,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。故下與官列法,而上與君分威,國家之危必自此始矣。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,廢上之法制者,必負以恥;財厚博惠以私親于民者,正經(jīng)而自正矣。亂國之道,易國之常,賜賞恣于己者,圣王之禁也。圣王既歿,受之者衰。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,以為國本,則大臣之贅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。君不能審立其法,以為下制,則百姓之立私理而徑干利者必眾矣。
昔者圣王之治人也,不貴其人博學也,欲其人之和同以聽令也。《泰誓》曰:“紂有臣億萬人,亦有億萬之心;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!惫始q以億萬之心亡,武王以一心存。故有國之君,茍不能同人心,一國威,齊士義,通上之治以為下法,則雖有廣地眾民,猶不能以為安也,君失其道,則大臣比權(quán)重以相舉于國,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。故舉國之士以為亡黨,行公道以為私惠,進則相推于君,退則相譽于民,各便其身,而忘社稷,以廣其居;聚徒威群,上以蔽君,下以索民,此皆弱君亂國之道也。故國之危也。
擅國權(quán)以深索于民者,圣王之禁也。
其身毋任于上者,圣王之禁也。
進則受祿于君,退則藏祿于室,毋事治職,但力事屬,私王官,私君事,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,圣王之禁也。
修行則不以親為本,治事則不以官為主,舉毋能、進毋功者,圣王之禁也。
交人則以為己賜,舉人則以為己勞,仕人則與分其祿者,圣王之禁也。
交于利通而獲于貧窮,輕取于其民而重致于其君,削上以附下,枉法以求于民者,圣王之禁也。
用不稱其人,家富于其列,其祿甚寡而資財甚多者,圣王之禁也。
拂世以為行,非上以為名。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于國者,圣王之禁也。
飾于貧窮而發(fā)于勤勞、權(quán)于貧賤,身無職事,家無常姓,列上下之間,議言為民者,圣王之禁也。
壺士以為亡資,修田以為亡本,則生之養(yǎng),私不死,然后失矯以深,與上為市者,圣王之禁也。
審飾小節(jié)以示民,時言大事以動上,遠交以逾群,假爵以臨朝者,圣王之禁也。
卑身雜處,隱行辟倚,側(cè)入迎遠,遁上而遁民者,圣王之禁也。
詭俗異禮,大言法行,難其所為而高自錯者,圣王之禁也。
守委閑居,博分以致眾,勤身遂行,說人以貨財,濟人以買譽,其身甚靜,而使人求者,圣王之禁也。
行辟而堅,言詭而辯,術(shù)非而博,順惡而澤者,圣王之禁也。
以朋黨為友,以蔽惡為仁,以數(shù)變?yōu)橹?以重斂為忠,以遂忿為勇者,圣王之禁也。
固國之本,其身務往于上,深附于諸侯者,圣王之禁也。
圣王之身,治世之時,德行必有所是,道義必有所明,故士莫敢詭俗異禮,以自見于國;莫敢布惠緩行,修上下之交,以和親于民;故莫敢超等逾官,漁利蘇功,以取順其君。圣王之治民也,進則使無由得其所利,退則使無由避其所害,必使反乎安其位,樂其群,務其職,榮其名,而后止矣。故逾其官而離其群者,必使有害;不能其事而失其職者,必使有恥。是故圣王之教民也,以仁錯之,以恥使之,修其能、致其所成而止。故曰:絕而定,靜而治,安而尊,舉錯而不變者,圣王之道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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