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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來庵事件前后臺灣佛教的動向——以曹洞宗為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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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出五十坪興建的。但由于是屬教育僧侶齋友的學校,故學生必須住校。不過是臺灣人僧侶齋友的關系,在生活上必須有其空間,所以從觀音堂住眾的地方,辟出空間,建造學生的宿舍。104 當初以如此的陣容出發(fā)的臺灣佛教中學林,以后每年也都爭取到兩本山宗務院的經常費補助金。105大正10年1月31日,善慧師升任為林長,時院主伊藤俊道為監(jiān)督。106 善慧師任內(直至昭和8年12月15日),臺灣佛教中學林于大正11年擴建校舍,并改稱為私立曹洞宗臺灣中學林。107 大正13年,兩本山改任水上興基為院主,學林的監(jiān)督。108 昭和2年11月任狩野政美為學監(jiān)、沉德融師為副學監(jiān)。109 昭和4年11月15日,臺灣布教法發(fā)布實施,110 院主改稱布教管理。6年布教管理改任大野鳳洲,隨著中學林的監(jiān)督亦改任大野鳳洲。111 昭和8年12月15日善慧師卸任后,由當時的監(jiān)督島田弘舟兼任林長。112 到了此時,中學林的經營方針已不得不作調整,因為原本中學林的創(chuàng)立是為教育臺灣人的僧侶、齋友,但據(jù)統(tǒng)計當時僧侶的人數(shù)是三百多位,113雖然是不論學生的宗派屬向,但隨著歲月招生對象就成了問題的緣故吧!因此到了昭和10年,三年制的中學林升格為五年制,同時改稱臺北中學,開放原來的宗門教育,進一步希望將來依一般中學校令,升進為中學校。故除了兩本山的經費補助金外,學校當局及該校畢業(yè)生都努力地募款。時至昭和10年,該校的畢業(yè)生有四百多位,多散在臺灣各地。有的在地方擁有寺院、布教所,114 如大正14年畢業(yè)的

  104 《宗報》第四八○號,頁92、94。

  105 《宗報》第五二八號,頁12,宗令第五號,大正7年12月25日,曹洞宗臺灣佛教中學林經費補助金支出?件」,大正7年12月15日。

  106 《宗報》第五八一號,頁2,大正10年3月1日。

  107 李添春《臺灣佛教史資料》上篇曹洞宗史----《臺灣佛教》頁12,下。

  108 《宗報》第六四九號,頁11,大正13年1月1日。

  109 《宗報》第七三三號,頁16,昭和3年1月1日。

  110 《宗報》第七七八號,頁1,昭和4年11月15日。

  111 《宗報》第八○五號,頁18,昭和6年1月1日。

  112 《宗報》第八七六號,頁1,昭和8年12月15日!赌襄鸾獭肥,頁54,昭和9年1月1日。

  113 《宗報》第四八○號,頁92。

  114 《臺灣佛化》創(chuàng)刊號,江木生〈佛教各宗?臺灣傳來?變遷及現(xiàn)勢〉。根源生〈臺灣佛教?教育----并??中學林存在?意義----〉(《南瀛佛教》十一?十二,昭和8年12月1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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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林德林,在臺中州創(chuàng)立臺中佛教會館及圖書館。115 而如他在〈臺灣佛教改革前提(三)〉一文中云︰自中學林創(chuàng)立后,島內佛教漸見有向上的形勢,卒業(yè)生派遣于各地開教或住職,一部分使之內地留學。由是佛教新人物續(xù)出如雨后筍(《南瀛佛教》11之9,頁8)

  又在他引《臺灣?于??神社及宗教》頁7中云︰至近來,(佛教徒)漸醒之,或開講習會,或建設私立學校,或使青年僧侶往內地或支那去留學者,依之,其(僧侶)社會的地位亦漸次向上矣(同上)。由此可知中學林培育臺灣僧侶人材,似是有了一些成果。

  不過此時的臺灣佛教界,也面臨了國家行政措施的調整,隨之而來的宗教也要整理的考驗,加上日本式佛教移植臺灣,逐漸產生影響的情況下,改革臺灣佛教的呼聲也隨之而起,在如此的時代風潮之下,臺灣人僧侶如何對應?如此的課題留待后述。在此先來看曹洞宗兩大本山,在此時局中,作了怎樣的應變?對此曹洞宗從昭和4年4月1日起即就明治30年公布實施的「臺灣島布教規(guī)程」,作一全面的檢討,歷經半年的討論,終在11月15日發(fā)布實施,此即依宗法第九號議決的「臺灣布教法」116 其內容,譯之如下︰

  第一條︰宗務院在臺灣樞要之地,設置本宗寺院及布教所企劃布教的擴大。

  第二條︰宗務院于臺灣置布教管理一名,布教師布教師補若干名。

  第三條︰布教管理駐在兩本山臺灣別院,承宗務院之命,宣揚教義及監(jiān)督臺灣開教并布教事務。布教管理兼攝兩本山臺灣別院的院務。

  第四條︰布教管理為教線擴張,盡可能每年選定二處以上的開教適地,派遣布教師使從事開教。

  第五條︰布教管理招徠教育臺灣在來的僧侶,使其所管理的寺院,與本宗的關系密切連系。第六條︰宗務院依曹洞宗特別寺院法第七條,將臺灣總督府各支廳所在地、其它樞要土地的寺院作兩本山直末寺院。其寺院位置以宗令告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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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5 《宗報》第六八七號,頁47,大正15年2月1日。

  116 《宗報》第七六三號,頁36,昭和4年4月1日。

  第七六五號,頁119,5月1日。第七七八號,頁1,11月

  15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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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七條︰兩本山直末寺院的住持是管長特選之。

  第八條︰兩本山直末寺院的住持,不礙作其它寺院住持。

  第九條︰依曹洞宗特別寺院法第八條,視兩本山直末以外的寺院為一般寺院。

  第十條︰前條寺院住持的任免,是適用曹洞宗寺院住持任免法。

  第十一條︰對駐在于新著手的土地,從事開教的布教師,宗務院應其難易,開始的第一年,從臺灣開教費中,補給若干的衣資。

  第十二條︰以新寺創(chuàng)建的目的,設置布教所。又創(chuàng)立新寺時限一次,從臺灣開教費中給付若干補助金。

  第十三條︰在創(chuàng)立的新寺中關于法地免牘的給付,免除其義財。

  第十四條︰在創(chuàng)立的新寺及布教所,從得到寺號公稱又設立認可年開始,滿十年,免除宗費的賦課。但系宗門整體的寄附金及慶吊費,對兩本山特別的納金及地方費是不在此限。

  第十五條︰在設立認可后滿十年的寺院及布教所,準據(jù)曹洞宗寺院階級查定法,定階級,賦課宗費。

  第十六條︰新寺創(chuàng)立者而住持于該當寺院時,免除教師檢定及關于住持的義財。

  第十七條︰新寺創(chuàng)立者未轉衣而申請轉衣時,免除其義財。

  第十八條︰宗務院宜特派臨時布教師,令巡回各寺院及布教所。

  第十九條︰僧侶及檀信徒而關于開教及布教有特殊功勞者,施行相當?shù)馁p典。

  第二十條︰無正當?shù)睦碛啥凶璧K寺院及布教所的創(chuàng)設,又妨害布教者,依曹洞宗懲戒法處分之。

  第二十一條︰需要本法施行細則,于宗務院別定之。117此布教法自實施以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結束才終止,而由上述的規(guī)則看來,可以知道此一時代曹洞宗在臺灣的最高指導者,是為布教管理。他管理臺灣別院的院務外,尚需監(jiān)督曹洞宗在臺宣教及開拓宗務的事業(yè)。為達到此目的,除了與本土寺院加強連系外,鼓勵創(chuàng)建新的寺院及布教所,并給與一些補助獎勵的措施,如臺中佛教會館附屬圖書館、臺灣高雄布教所(移轉新筑)、臺南寺(移轉新筑)、基隆靈泉寺等,都是接受過補助的寺院。118 借著獎勵補助及恩賞懲戒,加深別院及直末寺院、布教所的關系,當然也可以說是鞏固別院的管理權,尤其是對住持的任免權。直至昭和10年曹洞宗在臺灣擁有宗門的寺院十二、布教所二十四、檀家信徒有四萬三千余

  117 《宗報》第七七八號,頁1~2,昭和4年11月15日。

  118 《宗報》第七六三號,頁14;七六五號,頁127;七八五號,頁14;八○六號,頁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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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,聯(lián)絡寺廟有五十余所。119 此中宗門的寺院,應是指︰

  基隆巿久寶寺

  臺北別院

  新竹巿新竹寺

  臺中巿臺中寺

  臺南巿臺南寺

  高雄巿南禪寺(高雄巿湊町三之一)

  高雄州屏東街護國院

  嘉義郡阿里山寺

  臺中州員林街員林寺

  基隆巿靈泉寺

  大湖郡大湖莊法云寺

  中壢郡中壢街圓光寺

  高雄巿外左營莊興隆寺120

  以上等諸寺吧!至于聯(lián)絡寺廟者,是指舊慣寺院,也就是在來佛教的寺廟、齋堂。121 在前揭江木生氏文中,提及曹洞宗在昭和10年時擁有50余所的聯(lián)絡寺廟,但楊天送氏文〈臺灣佛教事情概說〉一文中,卻談及曹洞宗獲有一百二十余所、臨濟宗有一百七十余所的聯(lián)絡寺廟。如此聯(lián)絡寺廟的數(shù)目說,差距甚大,原因為何?尚待日后的研究,在此想先就此做個暫時的結論。

結論

  以上就曹洞宗在臺布教事業(yè)來作敘述,以此作為了解日本佛教各宗派在臺活動的線索之一。我們知道大正年間,因西來庵事件的發(fā)生,臺灣勸業(yè)共進會的舉辦,臺灣佛教界呈現(xiàn)了一個新氣象,它促使了臺灣佛教中學林及南瀛佛教會的成立。前者成為培育臺灣現(xiàn)代佛教人材的搖籃,所造就的人材有林德林、沉德融、李世杰及李添春等,而后者由于本部設于總督府內務局社寺課,課長為該會的當然會長的緣故,看起來該會的官方性質濃厚,又定期舉辦演講會、講習會、按時發(fā)行雜志,故不失上令下達的效果,這從昭和10年以后,逐漸推行的皇民化運動與佛教互動的情形,就可以窺知,這也是日后筆者研究的課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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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9 前揭江木生氏文。

  120 《宗報》第八五三號,頁26,昭和8年1月1日。

  121 楊天送〈臺灣佛教事情概說〉(《臺灣佛化》一之三,五月號,昭和10年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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